详解:二手房交易受新政影响中断 定金不一定能要回

    来源:江苏新闻周刊    发布时间:2016-10-09 09:34    编辑:严涵

江苏新闻周刊讯: 新房认购遭遇速冻,二手房主忙变更交易手续 限购、宁十三条、限贷、堵假离婚漏洞我市从9月25日到10月5日打出了系列楼市调控组合拳。昨天是升级版新政亮相后的首个工作日,新房、二手房市场上的种种变局显示,爆热多时的楼市正渐渐回归理性

江苏新闻周刊讯:新房认购遭遇“速冻”,二手房主忙变更交易手续

限购、宁十三条、限贷、堵“假离婚”漏洞……我市从9月25日到10月5日打出了系列楼市调控组合拳。昨天是升级版新政亮相后的首个工作日,新房、二手房市场上的种种“变局”显示,爆热多时的楼市正渐渐回归理性。

新盘现场虽冷清,推新计划大多照旧

受新政影响,此前“一房难求”的河西多个项目现场这几日显得异常冷清。昨天上午10点,记者在河西南升龙天汇售楼处没有看到一位到访客户。售楼顾问介绍,最严新政出台后,楼盘蓄水客户有2/3受到影响,但他认为对销售并不会产生多大影响,“河西南是热盘,现在可说是买房人挑选房源的好时机。”

位于江北的明发香山郡项目,昨天也是少有的冷清,“看房的人明显少了,尤其是来自外地的投资客。”项目相关负责人介绍。

调查显示,受新政影响,我市多家楼盘意向客户的折损率普遍高达50%。不过,大多数楼盘还是按照原计划推盘,如明发香山郡10月底的推新计划不变,威尼斯水城项目本月底的推新也照旧。

相关统计显示,本月我市预计新增供应商品住宅近101万平方米,共有48家楼盘携近9000套房源集中入市。“疯狂正逐渐退去,但受投资惯性影响,有买房需求的还是大有人在,因此,开发商们在客户折损率很高的情况下还能按原计划开盘。”南京工业大学教授吴翔华表示,楼市真正回归理性还需一段时间。

贷款、购房资格受影响,二手房主忙变更交易手续

相较于各大售楼处,华侨路上的不动产登记档案馆内昨天显得异常热闹,一大早就排起了数百米的长队。现场除了匆忙办理过户的人,还有不少人受到新政影响前来变更交易手续,另外一部分则是来咨询自己有没有购房资格。

买房人周先生现场显得有点不淡定。他透露,此前刚敲定了仙林地区一套1200多万元的别墅,准备首付300万元,并已向房主交了50万元定金。让周先生担心的是,他之前仔细研究过与房主签订的合同,万一买不了毁约,其定金无法全部拿回。

中原地产大桥南路店工作人员陈先生介绍,目前手中的客户有一半以上受新政影响必须改变交易流程,“有的首付款必须提高,有的是贷不了款,还有相当一部分则是来自外地,直接被剥夺了购房资格。对很多买房人而言,不但房子可能买不到,还会面临毁约引起的纠纷。”

新房认购量迅速下跌,二手房坐地涨价少了

本月5日晚,严厉的“双限”新政出台后,楼市迅速降温,很多人以“速冻”模式来形容。来自“网上房地产”的统计数据显示,新政出台后3天,我市新房每日认购量几乎跌到此前的1/10,其中6日的认购量为29套,7日、8日两天的认购量分别为31套和49套。

昨晚鼓楼滨江证大大拇指广场在金陵会议中心加推,一口气推出了420套房源,65年的精装小公寓,均价29000元/平。经过两个多小时的现场选房,最终卖出278套,去化仅6.6成。

而二手房市场,不少房主加速出货。记者看到,新政出台的前几天内,网上房地产显示的新增存量房源每天只有200多套,而昨天,这一数据达到566套,“部分房主担心受限购影响,预计房价会降,不仅加速出货,且开始主动降价。”链家地产高级分析师尹筱沁昨告诉记者,新政后的购房市场已初步遏制房主坐地涨价的局面。本报记者 顾小萍 许琴

因限购限贷导致交易无法继续,交出去的定金是否能拿回,要不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这是很多二手房购房人在新政出台后的“担忧”。昨天,江苏天豪律师事务所陈本林律师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国家调控房地产的“新政策”到底属于情势变更还是商业风险,目前没有定论。应区分如下几种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一、如双方在购房合同中已经明确约定了政策影响购房的后续处理方法,比如“当银行贷款未能按时审批时,购房者应及时用现金补足”,则无法适用情势变更的原则,合同须继续履行。

二、如购房合同中并无明确约定,则应该根据房产新政的内容进行区分:

1.若房产新政为诸如“提高贷款首付的比例”“降低贷款利率优惠或提高贷款利率”等对合同履行有影响的内容,应认定为无重大异常变动的商业风险,合同应当继续履行;如果购房人可以证明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将严重影响生活状况或者经济状况,其可以主张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就可以解除合同;

2.如果房产新政为诸如“限购”等导致合同根本无法继续履行,这意味着新政已导致作为合同成立基础的环境发生了异常变动,应认定为情势变更,购房者可以解除或变更合同,此时双方均无过错,不宜追究违约责任,但合同解除方应当给予合同相对方适当的经济补偿。

“解除买卖合同并不意味着可以顺利拿回定金。”陈本林表示,要回定金的前提往往是双方协商一致。法律上,因房产新政导致合同履行出现重大困难,非因购房者急于预期房价下降的恶意违约所致,考虑交易公平,购房者承担的违约责任往往是以丧失定金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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