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交物业费才给房钥匙?业主把房产公司告了
先交物业费才给房钥匙?
(通讯员 周海云 记者 严君臣)买了一套商品房,办理交房手续时却被告知要先给物业费。业主不认可这样的“规则”,为此长达一年多的时间没有收房,还把房产公司告了,要求对方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9月10日,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此前海门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并判决房产公司赔偿7万多。
据介绍,2016年7月1日,家住南通海门的王某购买了某房产公司开发的一套商品房,双方约定交付时间为同年8月1日。合同订立后,王某实际于2016年11月15日付清房款,并于次月领取了产权证。
然而,在交房过程中,矛盾出现了。该房产公司委托某物业公司项目部统一办理交房手续。期间,物业公司要求王某交纳物业管理费,才给房屋钥匙。然而,王某对此并不认可,双方因为这件事闹僵了。
2018年1月9日,王某书面通知房产公司,要求办理房屋交接手续。随后,该公司也给出了书面回复。在回复中,该公司表示,物业已经多次打电话催促王某来收房了,但王某一直没有前来,如今早已超过了当初约定的房屋交付期。该公司要求王某立即前来办理交房手续,并交纳2016年8月1日至2018年1月10日期间的物业管理费,合计5909.2元。
2019年1月4日,王某起诉至海门法院,要求房产公司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
海门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合同中约定,“在交房时,如买受人自身原因未付清应付房款(含银行按揭尚未发放及贷款不足应付房款的),交房日期顺延,顺延至买受人付清全部房款之日起3天内”的约定,所以法院确定房产公司交房时间应为2016年11月18日。
交房条件成就后,房产公司没有按合同约定向王某发书面通知,此外还设定了预交前期物业费作为交付房屋钥匙条件,导致交房不成,房产公司应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逾期交房违约金应自交房次日即2016年11月19日起算。最终,法院判决房产公司支付王某逾期交房违约金752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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