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重拳整顿房产中介,开展为期10个月专项执法

    来源:澎湃新闻    发布时间:2017-04-14 08:47    编辑:严涵

本网讯: 4月13日,浙江省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下发《关于印发杭州市整顿规范房地产开发销售中介行为联合专项执法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住房、国土、公安等8部门将开展为期10个月的联合专项执法行动。 值得关注的是,为确保整顿规

本网讯:4月13日,浙江省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下发《关于印发<杭州市整顿规范房地产开发销售中介行为联合专项执法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住房、国土、公安等8部门将开展为期10个月的联合专项执法行动。

值得关注的是,为确保整顿规范房地产开发销售中介行为联合专项执法行动取得成效,在杭州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协调小组内设整顿规范房地产市场联合专项执法行动领导小组。

住保房管、建设、国土、公安、市场监管、金融、物价、宣传等部门和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为成员单位,将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为期10个月的整顿规范房地产开发销售中介行为联合专项执法行动。

《通知》强调,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基本定位,将对房地产开发销售中介违规典型案例进行集中曝光。

《通知》显示,联合执法组将重点加大对16类房地产开发销售中介违规行为的整顿力度,主要包括,捏造或散布涨价信息恶意炒作、哄抬房价、不明码标价、发布虚假房源信息和违规广告。

此外,达不到条件,通过中介机构、电商平台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订款等费用的行为将被查处;对房地产中介机构未取得相关金融资质,利用P2P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的行为将及时通报相关金融监管部门查处。

此前,杭州为整顿楼市,半年发布三次调控升级的政策。3月2日,杭州市发布《关于进一步调整住房限购措施的通知》,扩大限购实施范围、升级非本地户籍居民限购措施和增设本地户籍居民家庭限购措施。

2016年11月9日,杭州发布《关于进一步严格实施住房限购的通知》,明确在9月19日已暂停杭州市区限购范围内对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出售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基础上,自11月10日起,对不能提供自购房之日起前2年内杭州市连续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出售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且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不得通过补缴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购买住房。

2016年9月18日,杭州发布《关于我市实施住房限购的通知》,明确在市区限购范围内暂停对已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杭州户籍居民家庭出售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各部门具体职责和16项违规行为,详情如下:

一、市住保房管局主要职责:

1.对未取得预售许可证销售商品房,或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以自己名义或通过房地产中介机构、电商平台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订款等费用的行为进行查处。

2.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捂盘惜售、囤积房源、炒卖房号、将已作为商品房销售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销售给他人、未按规定执行预售资金监管的行为进行查处。

3.对房地产中介机构未按规定备案、发布虚假房源、强制交易、低买高卖赚取差价、侵占挪用交易资金、囤积房源恶意炒作、未将房屋抵押查封等限制交易及时告知购房人、为不符合交易条件房屋提供中介等行为进行查处。

4.对评估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资质,违规转移、变更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执业单位导致估价机构不符合资质条件,不按估价规范出具估价报告,通过低价恶意竞争等手段承揽业务等行为进行查处。

二、市建委主要职责

5.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工程形象进度达到预售标准的房屋及时申请形象进度鉴证。

三、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

6.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土地出让合同开工进行核查,督促企业按期进行开工。

四、市公安局主要职责

7.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唆使、协助当事人伪造社保、纳税、婚姻、户籍等证明规避限购、限贷政策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的进行查处。

8.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泄露或不当使用客户信息的行为进行查处。

9.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捏造或散布市场政策变化谣言制造社会“恐慌”气氛的行为进行查处。

五、市市场监管局主要职责

10.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发布虚假房源信息和违规广告行为进行查处。

11.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以捆绑搭售或者附加条件等限定方式违背买受人意愿,迫使买受人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价格行为进行查处,对房地产中介机构强制提供代办服务、捆绑收费行为进行查处。

12.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发布预售、销售广告中未载明开发企业名称、预售或销售许可证书号的行为进行查处。

六、市金融办主要职责

13.对房地产中介机构未取得相关金融资质,利用P2P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的行为,或虽取得相关金融资质,但违规开展相关金融业务的行为,及时通报相关金融监管部门查处。

七、市物价局主要职责

14.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不明码标价或房地产中介机构提供中介服务不标明服务收费等行为进行查处。

15.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房屋或者收取未标明费用行为进行查处。

16.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或房地产中介机构通过捏造或散布涨价信息恶意炒作、哄抬房价行为进行查处。

更多新闻阅读:


楼市调控继续深化 上周成交整体回落


全国13地把楼市调控从"限购"升级到"限卖"

江苏新闻周刊客服:025-66066100
【责任编辑:陆超】

江苏新闻周刊版权及免责声明: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江苏新闻周刊)”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致电025-66066100 66066101,联系邮箱:724922822@qq.com。

分享到: